電子郵件信箱
jonyonys@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0工作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工作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等,並檢附合法有效之證件。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墊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pis)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
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
本校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
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
本校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
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
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
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
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
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
件。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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