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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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進村糖廠街4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規劃、設計部分自甲方書面通知指定之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監造服務自工程契約生效之日起辦理施工前相關審查及準備工作,自工程開工日起執行施工監造,至本契約監造之全部採購驗收合格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開業證書。
建築師公會有效會員證。
(二)專業技師事務所:
技師執業執照。
依法應加入公會者,其有效會員證。
執業科別及業務範圍應依法得承辦本案技術服務。
(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相關專業技師之執業執照及有效公會會員證。
登記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範圍應依法得承辦本案技術服務。
前開各類廠商並應檢附:
納稅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
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文件。
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原住民廠商身分係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辦理優先採購及決標程序之認定,非取代前開專業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本案採公開取得廠商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評審,採序位法擇定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價。
三、本案服務費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契約價金上限為新臺幣714,116元,廠商免填投標總標價,實際服務費依契約約定按實際建造費用核實計算。
四、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相關優先採購及決標程序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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