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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進村糖廠街4號(大進國小總務處)
履約期限
於機關完成施工條件並通知之次日起5日曆天內開工,並自開工之日起45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之基本資格:(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 。
(二) E102011土木包工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案開標時間及地點已載明於招標文件,不另行通知。
三、本校位於原住民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本採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符合規定情形下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致無法優先決標者,應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依評選結果擇最符合需要者決標。
四、本案係於原住民地區辦理採購,系統欄位所列「原住民廠商」係屬系統選項呈現,非作為限制投標資格之條件。
本案投標廠商仍以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或商業為限,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優先決標。
五、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廠商無需報價;廠商得檢附估價單或成本分析資料供評審參考,惟該等資料不列入評分項目,亦不作為決標依據。
六、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辦理;如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七、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參加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負責人親自出席者,應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免附授權書。
(二)由代理人出席者,應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填具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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