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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21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2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且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其他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同意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於開標(資格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依實際投標家數辦理評審。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本案為第二次公告,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二、為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本案因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 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本案第1次招標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辦理資格審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評審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或評審結果總平均評分未達75分或議價不成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廠商辦理評審。如第1次招標結果無法決標者,其第2次招標開放全部廠商投標。(本案為第2次招標開放全部廠商投標。)
三、其他詳如招標文件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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