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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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中強樓1樓會議室(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21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210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起3⽇內開⼯,並於開⼯⽇起40⽇曆天內完成履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縣或毗鄰縣市⼟⽊包⼯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防⽔⼯程專業營造業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四)切結書。(五)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六)公會會員證影印本。(七)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
餘如招標文件廠商證件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屬未達公告⾦額之⼯程採購,業經機關⾸⻑核准,第⼀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本案因履約地點為原住⺠地區,依「原住⺠族⼯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本案於第⼀次公告即開放原住⺠及非原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如無原住⺠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之情形,則做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本案評審時間暫定112年11⽉7⽇(⼆)14:30,地點:本校中強樓1樓會議室,若有調整另個別通知進入第⼆階段之投標廠商。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招標文件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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