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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林榮里永安街二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 公司或廠商登記有製造或銷售標的財物項目。2.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等。3.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4. 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限(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但第2次招 標不在此限。5.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 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評選為優勝之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 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評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 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2.廠商以電 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 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 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本案採固定價格,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議價,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5.本案經費來源為上級補助,俟補助款到所後再行支付工程款。
6.本案第一次公告請原住民廠商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7.當日未達三家,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除同法第22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限制性招標),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8、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9、本案開標及採現場簡報並備齊書面資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議價,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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