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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太昌村明義五街一號總務處文書組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登記項目為土木包工業,並持有:
(1)各該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印本。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符合前項資格之廠商若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第二次或第二次以上招標則免附)。
(1)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之証明文件: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或公函文件。
(2)原住民個人之証明文件:例如記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影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3次)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二)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
一開標時間代之。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或機關通知時未依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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