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21507893@hl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配置:(1)原水池頂蓋上方不設遊具。(2)本工程共3組遊具:大型遊具、中型遊具及小型遊具。各遊具內容組合請發揮創意,如體能滑梯組、攀爬架、滑竿、繩鑽籠、踩樁及平衡木等。2、無障礙:(1)遊具周圍地坪應避免高低差,整體地坪應順平或斜坡處理。(2)RC地坪完成面應有1/100以上洩水坡度,經試水確認無積水情形後,始可舖設面層。(3)礫石區四周與周圍地坪應順平,下挖原土層後舖設礫石,為自然透水舖面。3、結構:(1)人工草皮及PU舖面下方新設RC地坪,鋼筋#3@15cm單層雙向,3000磅混凝土(T=10cm)。(2)原階梯整修為RC平台及斜坡,鋼筋#3@15cm雙層雙向,3000磅混凝土(T=15cm)。4、色彩:(1)整體遊具顏色應融入校園環境,避免彩度過高色系。(2)草皮造型牆上之立體字(圖樣)應以活潑型式呈現。5、安全認證:承包商完工後,須委請經TAF認可之第三方專業遊戲場檢驗機構,依CNS12642、CNS12643、CNS15912 及CNS15913等相關要求進行現場檢驗,並開具檢驗報告書。經公正檢驗機構確認符合CNS相關規範要求後,始得完成驗收。
#詳如需求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永興路20號(會議室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永興路20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工程之設計,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含)30日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工程之施工,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含)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全部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a.投標廠商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以兼具設計與施工之廠商為主體:業主將契約範圍內之工作委由兼具設計(任一項)與施工(任一項)能力之廠商承辦,並由其負履行契約之全部責任。
b.投標廠商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以施工廠商為主體:由施工廠商(任一項)擔任統包商,並對業主負履行契約之全部責任。統包商自覓設計廠商(任一項)辦理設計工作。該設計廠商乃統包商之分包廠商,對統包商負設計上之責任。
【施工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 E102011土木包工業
- EZ14010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
【設計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 建築師事務所
- 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園藝)
-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園藝)
- 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 EZ14010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選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擇期通知廠商參加評選會議。
#更正公告-01
一、評選須知-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
原「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80分時,則從缺並廢標。」,更正為「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80分時,則最有利標廠商從缺並廢標。」
二、評選須知-評選委員評選總表
原「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對象。」,更正為「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80分時,則最有利標廠商從缺並廢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花蓮市鑄強國民小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