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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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備承攬本標的,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2.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切結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委託代理授權書及身分證影本(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6.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
7.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查驗。
附加說明
1.依「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2條第1項規定,本採購屬50萬元以上財物採購,應由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中心辦理發包作業。
2.但依花蓮縣政府111年4月13日府行購字第1110075784號函之說明第三點「鑑於近期COVID-19感染人數持續飆升,本府為避免洽辦機 關及來自各縣市的投標廠商進入本府開標室後,因相互接 觸造成交互傳染之風險,自即日起洽辦機關之採購案件暫時由洽辦機關自行辦理招標、審標、比減價及決標等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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