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sh01@cshps.hl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298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廠商信用證明、廠商具有製
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以上具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如採購法
第103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
自行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
下載,相關事宜請洽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
0-412。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
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查
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至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
繳交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
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付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
未派員到場說明,於開標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
棄。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
到指定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56條辦理說明、評選,未派
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4.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本案投標須知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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