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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29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濟部執照、交通部旅行業執照)
2.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項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代之。
3.最近三年曾承辦國內團體旅遊一百人團以上證明,足以表現之任何書面文件皆可。
4.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往來戶或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5.其他如投標須知之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因履約地點為台灣北部地區,非屬原住民地區,投標廠商資格不受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規範。
2.本案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決標且勞務採購未達五十萬免送花蓮縣政府統一發包中心發包。
3.上網招標文件業已完成,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上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企劃書方式辦理。
4.評審方式:評審小組參酌各旅行社企畫內容其單價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優議價。
5.等標期:公告日(106.6.1)起至106年6月15日17:00止
6.開標日期及地點:106年6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00,地點:本校忠孝樓3樓圖書室。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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