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imo4568@yahoo.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七號--本校北棟1樓特教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七號--本校總務處事務組長簽收。
履約期限
106年9月19日至9月22日或9月27日至9月30日擇一時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須登記為旅遊、旅行業者),同業公會有效證明書、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表列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本案亦不提供電子投標作業。
其他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2.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預估人數554人﹝含班導師及行政人員﹞、但須以實際參加人數為準。3.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校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校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5.活動時間:106年9月19日至9月22日或106年9月27日至9月30日擇一時間履約,行程為四天三夜之活動(南部去南部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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