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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民族街30號(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1年01月04日 -111年01月07日(依實際需求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合法設立之旅行業或相關行業。
(二)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完整規定詳本案投標須知)
(3)相關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7)屬旅行業者應檢附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之責任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證明。
(8)服務企劃書8本及服務企劃書光碟1份。
(9)其他投標時應檢附文件請依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表列內容辦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ㄧ)履約期限:111年01月04日-111年01月07日或110年12月27日-110年12月30日(4天3夜),依實際需求可調整。
(二)投標分兩階段決標,第一階段以原住民資格為限,如無法決標,則第二階段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決標。
(三)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已簽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得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四)邇來武漢病毒流行,倘因應政策需調整順延本案履約時間,廠商不得衍生額外費用。
(五)如因疫情嚴重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如期舉辦(即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任一方均得於無任何負擔條件下解除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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