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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9年10月20日至同年10月30日等2時段(詳如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合法設立之旅行業或相關行業。
(二)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
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
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
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
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
效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
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
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
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
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最近
一期納稅證明或完稅收據「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附加說明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不訂底價為原則,以取得最符合本校需求之專業服務;並依第75條但書規定辦理:「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2.辦理時間為: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3日或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30日(4天3夜),依實際需求可調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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