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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合法設立之旅行業或相關行業。
(二)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完稅收據「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相關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限與旅遊或交通運輸相關公會)。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7)屬旅行業者應檢附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之責任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證明。
(8)企劃書8本及企劃書電子光碟1份。
(9)其他投標時應檢附文件請依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表列內容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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