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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裝潢業或具有相關性質業者
(一)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完稅收據「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或公函,獨資者得以檢附負責人最近6個月內之戶籍謄本。(無者免付)
(五)其他投標時應檢附的文件請依證件審查表所列內容依序辦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分兩階段決標,第一階段以原住民資格為限,如無法決標,則第二階段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決標。
2.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已簽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得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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