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guangfu8701027@gmail.com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縣光復鄉大馬村林森路200號 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總務處 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具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或其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二、其餘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領標電子憑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中餐丙級以上廚師證照,並檢附相關證明(如為受僱員工或合夥人,需另附在職或合作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產品責任險證明(保險期限需至少涵蓋114年7月28日0時起至115年2月10日24時止)。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名單建立日起至116年2月3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間屆滿後,重新公告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花蓮縣光復國中體育團隊暑、寒期訓練餐點採購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由資格審查主持人於審查結束後宣布合格廠商名單。
(二)廠商資格審查文件如有不合格(缺漏),得經機關通知後限期補正資料,經審查合格後始認定為合格廠商。
(三)機關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新臺幣15萬元以下),由機關依合格廠商名單,逕行採購為原則;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細則第21條第2項第1款辦理,個別邀請所有合格廠商投標。
(四)本案第2次公告開放所有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公告結果未能取得6家合格廠商名單者,將續辦第3次徵求,併歷次公告提送資格文件廠商一併審查,以期達6家合格廠商;本案辦理資格審查後,除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3 項情形,致合格廠商未達6家,而應再辦理資格審查者外,於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五) 本案於截止投標後,如投標家數達6家,本校將逕行辦理資格審查,審查結果合格廠商達6家以上,依法辦理合格廠商公告。
(六)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約定工作事項;且該擴充之期間自115年7月1日至116年2月3日止或配合政策調整、金額為40萬元整(為預估金額)。
(七)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間內,廠商應於產品責任保險到期前一個月完成續保作業,並提送相關保險證明文件至本校備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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