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3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村中山路三段662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村中山路三段662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村中山路三段662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曆天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設立且營業項目及代碼為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EZ11010) 、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EZ14010)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無不良紀錄者。投標廠商亦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之對象。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票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校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 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公開評選時間另案通知。
4.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1)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2)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3)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校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5.本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校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校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校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校之採購。
6.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校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7.其餘事項請參閱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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