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8223537@yahoo.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化道路40巷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設立符合本案需求之相關行業。1、公司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2、公會會員證影印本。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完稅收據「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4、押標金票據。5、退還押標金申請單。6、投標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告知切結書。7、投標廠商聲明書。8、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以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自行列印﹞俾利本校查驗。二、投標廠商應按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攜帶與標封內之標封、標單(兼切結書)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繳驗公司委託代理授權書)憑身分證明到場登記後參加開標,否則即視同放棄或未到場。 三、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者議價,並依據上開辦法第3條,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第2次公告以後不在此限。四、【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二項】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請填寫實際人數。五、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六、其他未儘事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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