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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交通部核發之旅行業證明文件(甲種旅行社以上)。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四)最近一期或上一期之營業稅完稅證明
(五)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六)廠商履約責任險保單(有效期限至少包括行程之辦理日期)。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為第二次公開招標採購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
2.投標廠商聲明書確實用印。
3.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如票據交換機構或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經濟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依規定已無法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應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另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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