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t3028@wanrun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3.為原住民廠商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廠商資格:凡登記合格之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
(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押標金繳納單據(正本) 。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
(4)電子領標證書列印紙本。
(5)原住民廠商須檢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辦理。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及完工後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及完工手 續,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參與開標作業之公司代表若非公司負責人時,請先行備妥授權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三)若對於本標案內容有所疑義,請於四分之一等標期之前,以書面方式逕向本所提出釋疑,若有不盡善之處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四)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依本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其他:備註
:
為配合本案幼兒園園區正常教學及維護教學權益,請施工廠商配合下列應注意事項:
(1)本工程施工期限為75日曆天。
(2)本園區預計於113年7月26日(星期五)休業式典禮,113年8月26日(星期一)開學典禮,爰有關本案工程會影響室內課程之工項,請務必於暑假期間完成。餘可在正常教學時段實施室外工項,惟請務必維持教學環境。
(3)本園區入園時間為上午7時30分,午休時段為12時至14時,下課時間為16時30分,請務必配合園區規定簽請出入簿登記,午休時段請勿施工以維園區安寧。另為維護教學環境及保護學童身心靈狀態,施工中請勿抽菸、喝酒及嚼食檳榔或大聲喧嘩、播放音樂等,違者依法究辦。
(4)請於施工前通知幼兒園及園長,以協調施工前準備及安排學童課程教學與環境。施工中請配合鋪設防塵布,若有需移動園區內現有財物位置時,亦請經過園區同意方可移動。
(5)園區連絡電話:03-8875661,鄉公所承辦人連絡電話:03-8751321#222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