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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具備工程規劃設計與監造營業項目之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 法人機構等廠商(須具備本工程執業技師為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 其中一項者。(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廠商登記或設 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執業執 照、開業證明、或其他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 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 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 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 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電子領標證書列印紙本。 (7)服務建議書1式8本。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技術服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招標作業,
並經公開客觀評選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行議價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應充分瞭解本採購需求計畫及契約規定、工作範圍與內容,訂定
本採購案工作項目之執行方式與作業進度,並依「採購需求說明書及契約書
規定」提出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應包括評選項目之各項內容,並依評選
項目之順序撰擬編排。
(三)本採購投標廠商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協)同主持人親自與會,並就所提
送之服務建議書提出簡報,簡報內容以服務建議書為主。
(四)本採購如無廠商參標或無任何1家通過資格審查或服務建議書評選者,以流
標或廢標處理,以及經本次公告招標而廢標或流標經本所檢討原訂規定並無
不當者,本所得續行公開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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