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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國內依法登記合格並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並具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無不良紀錄者(如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及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之在職業者。
(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4)餘詳如招標文件內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函辦理,本所原則預估需用金額匡列為新台幣9,100,948元整(先行辦理興辦事業計畫新台幣3,024,450元整)。「前期規劃設計及後續監造作業金額為新台幣6,076,498元整: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倘因立法程序遭刪減須配合之處理方式,例如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二)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技術服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招標作業,並經公開客觀評選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行議價方式辦理。
(三)投標廠商應充分瞭解本採購需求計畫及契約規定、工作範圍與內容,訂定本採購案工作項目之執行方式與作業進度及期程提出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應包括評選項目之各項內容,並依評選項目之順序撰擬編排。
(四)本採購投標廠商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協)同主持人親自與會,並就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提出簡報,簡報內容以服務建議書為主。
(五)本採購如無廠商參標或無任何1家通過資格審查或服務建議書評選者,以流標或廢標處理,以及經本次公告招標而廢標或流標經本所檢討原定規定並無不當者,本所得續行公開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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