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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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凡登記合格之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網站下載列印)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影本)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4.押標金繳納單據(正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
7.電子領標證書列印紙本。
附加說明
(一) 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及完工後向花蓮縣環保局申
報開工及完工手續,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
款。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
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
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參與開標作業之公司代表若非
公司負責人時,請先行備妥授權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三)若對於本標案內容有所疑義,請於四分之一等標期之前,
以書面方式逕向本所提出釋疑,若有不盡善之處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四)另證件影本請勿使用傳真紙。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六)電子領標廠商需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七)餘證明文件如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請逐一查對,以
免疏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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