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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所保留同本案執行經費之監造服務增購權,增購之期間原則至108年6月30日以前,惟仍依據核定工程經費至工程完工日止。
2.甲乙雙方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乙方得以來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實際辦理項目得經雙方合意並經甲方審核書面同意為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履約期限
(一) 原則以決標日起至10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具備工程規劃設計與監造營業項目之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法人機構等廠商(須具備本工程執業技師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其中一項者)。
(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或其他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電子領標證書列印紙本。
(7)服務建議書1式10本。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技術服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招標作業,並經公開客觀評選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行議價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應充分瞭解本採購需求計畫及契約規定、工作範圍與內容,訂定本採購案工作項目之執行方式與作業進度,並依「採購需求說明書及契約書規定」提出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應包括評選項目之各項內容,並依評選項目之順序撰擬編排。
(三)本採購投標廠商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協)同主持人親自與會,並就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提出簡報,簡報內容以服務建議書為主。
(四)本採購如無廠商參標或無任何1家通過資格審查或服務建議書評選者,以流標或廢標處理,以及經本次公告招標而廢標或流標經本所檢討原訂規定並無不當者,本所得續行公開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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