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912224463@nt.wanrun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06年12月25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其營業項目登載為與本採購標的相關(如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業者。
(2)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當年度相關公會會員證書。
(5)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最近一期繳納營業?。(註: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代之。)
(7)電子領標廠商需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8)餘證明文件如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請逐一查對,以免疏漏。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參與開標作業之公司代表若非
公司負責人時,請先行備妥授權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二)若對於本標案內容有所疑義,請於四分之一等標期之前,以書面方式逕向本所提出釋疑,若有不盡善之處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三)另證件影本請勿使用傳真紙。
(四)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備註
本案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優先保留予原住民廠商,且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含)以上廠商之報價單,得改採限制性,故合計1家(含)以上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資格審查及開啟報價單、議價,且將優先辦理資格審合格之原住民廠商。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或開標結果高於底價或議價不成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其他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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