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cix6191@nt.wanrun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份計路台幣500元整,郵購需附回 郵信封及郵資,電子領標網址:http:wep.pcc.gov.tw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履約期限
106年12月31日(監造依實際工期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需繳附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2)關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因營利事業證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使用。並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豋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以建築師事務所投標者,得檢附建築師事務所之無違章欠稅查覆證明表,如檢附個人納
稅資料,以事務所內主要負責本案之建築師為限。
5、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附加說明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3、開標資格審查後,預計7日內辦理評選會議評選出優勝廠商,並按優勝序位,依序與二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參與開標作業之公司代表若非公司負責人時,請先行備妥授權文件以維自身權益,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標單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掛號方式寄達(1)花蓮郵局第二十三支局第十五號信箱(2)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3)親自送達本所收發室掛號。請投標廠商擇一辦理,以本所收發室收訖時間為準,逾期概不受理。
6、完稅證明文件須為最近一期,若為新設立之公司無繳稅單據者,則須檢附稅捐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
7、若有不盡善之處請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8、設計監造服務費係依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建造百分比估算結果534萬5000元。爰廠商服務建議書成本分析與報價請確為參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