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120877523@nt.wanrung.gov.tw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9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
履約期限
106年12月31日止(監造以實際工期為主)
廠商資格摘要
(一) 1.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者2.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有合格證件且未受政府機關停權處分之廠商。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依招標文件規定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基本資格: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詳評選須知。
附加說明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3、開標資格審查後,預計7日內辦理評選會議評選出優勝廠商,並按優勝序位,依序與二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參與開標作業之公司代表若非公司負責人時,請先行備妥授權文件以維自身權益,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標單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掛號方式寄達(1)花蓮郵局第二十三支局第十五號信箱(2)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一鄰十九號(3)親自送達本所收發室掛號。請投標廠商擇一辦理,以本所收發室收訖時間為準,逾期概不受理。
6、完稅證明文件須為最近一期,若為新設立之公司無繳稅單據者,則須檢附稅捐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
7、若有不盡善之處請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8、設計監造服務費係依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建造百分比估算結果534萬5000元。爰廠商服務建議書成本分析與報價請確為參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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