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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67號(本所二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6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須知第60條等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採購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方式依序辦理比價或議價」;同條第3項規定:「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二) 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就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廠商改採限制行招標。
(三) 依本辦法第5條之1規定,本案第1次招標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四) 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招標文件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五) 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或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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