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huoxi6762@mail.zhuo-x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二樓開標室(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67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委託管理期間權利金、損害賠償及必要相關費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67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花蓮縣政府111年5月6日府農政字第111009213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農業推廣、行銷、生產、加工等合格廠商或法人;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不良紀錄者。
(二)應附證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廠商須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提出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係指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請依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地,以備依採購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或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