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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俟實際需求供本案工程辦理後續擴充之用,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實計算款項,後續擴充金額上限至470萬8,902元整,擴充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並辦理後續擴充簽核准後,以文換約方式續辦理施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本處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
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
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
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
(2)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公會會員證書或會員證需再有效期內)或非依前開法律成立者免附。
▓押標金票據。
▓切結書1。
▓投標廠商聲明書。
A.▓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應將電子憑據序號紙本放入標封內以供查驗。
(2)以現金為押標金者,須至玉溪地區農會處繳納現金換取押標
金繳交憑單,再將憑單放入證件封內以便查驗。(玉溪地區農
會、帳號:89601-04-209501-0、戶名: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3)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並請依政府
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電子招標
文件領取綱址 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
商端領標系統)。
(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開標時遇有減價情形廠商未到場者視
同放棄;如投標商均未到場者,再通知擇期減價。
(5)訂約日另函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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