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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廠商業者或相關性質業者。(2) 負責人須具有原住民身份,投標廠商於證件封內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或公函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或其他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3)同業公會會員證。(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5)押標金。(6)電子領標憑據序號紙本。(7)投標廠商聲明書。(8)切結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為第一次公告。
(二)另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並請依政府採購
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電子招標文件領取網
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開標時遇有減價情形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如投標商均未到場者,再通知擇期減價。
(四)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本次招
標若無法取得3家廠商投遞,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五)本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
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亦或原住
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
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
(六)決標日為訂約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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