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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9年2月11日完成履約採購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廣播電視業、藝文業、休閒娛樂服務業、活動企劃執行等或與本採購相關性質之服務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4.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1。
6.服務建議書一式8份。
7.電子領標證書憑證列印紙本。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招標文件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二)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花蓮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三)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之時間與地點於資格審查後由本招標機關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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