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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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2.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民間團體。3.合法登記之公私立大專院校。4.合法學術、研究機構。
(二)檢附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購或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正名、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前述第1、2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倘為公(私)立學校、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以該學術單位出具授權投標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代之。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招標文件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三)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延至次一日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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