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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百貨、超級市場或其他綜合零售相關行業。
2.公會會員。
3.第1次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評 審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如果不符合本所需要無法優先決標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就全部投標者擇符合需要者評審之,屆時未達3家廠商投標改採限制性招標,僅有1家亦開標評審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公會會員證(影本)。
3.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4.原住民廠商請檢附身份證明文件
5.本採購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文件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端領標系統)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指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聲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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