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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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中正7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歷史標案契約擇本所需要自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甲種或綜合旅行社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說明、設
立或營業登記證、或其他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以列印目的
事業主管機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有效期會員證明。
2.其他證明文件:
(1)廠商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
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
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
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
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
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複表代之。復業者以
無欠稅證明代之(期限為開標日前三個月內有效。)(本項適
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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