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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期限:後續擴充至114年11月30日前。
(2)內容:本案履約範圍。
(3)金額上限:後續擴充金額為標餘款,並不得超過預算金額上限基準,後續擴充項目仍依合約單價續辦。
(4)辦理方式: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保留通知廠商是否增購之權利。如機關經評估擬辦理增購,將以換文方式辦理,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項目明細及各項契約單價)及增購金額,廠商函復機關同意後生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紙本標單每份新台幣200元整郵購以匯票及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大型信封寄達本所(郵資不足者恕不辦理並不負責寄送延誤責任)。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3、為原住民廠商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事業證明文件。
2、需備有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及無機性污泥)。
3、需檢附2位缺氧作業主管證照(並取得回訓證明)。
4、合格執業之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符合本案性質之廠商承攬。
5、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廠商,需檢附原住民身份證明文件『負責人戶籍騰本影本』,放於證件手冊內以供審核、合資格者須檢附依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檢附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原住民廠商之證明文件(請注意文件有效期限),未能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開標後不得為決標對象。
6、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且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
二、得標廠商在工程進行中,依契約規定製作施工計劃書及品管計劃書、自主檢查表,報請監造單位審查。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四、投標廠商之證件封內文件請依投標證件審查表依序排放。
五、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六、本採購案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開放全部投標廠商參與競標。
七、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開標程序,依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經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格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再進入第2階段之開標程序。
八、第1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僅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或比減價程序中僅餘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經洽減結果,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
九、原住民廠商如係獨資人,請檢附負責人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如係為原住民工作權保障
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
十、本採購案未達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則作成紀錄後改採限制性招標,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十一、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外標封未載明者,以其
他招標文件所載電話)通知在10分鐘內至指定開標場所辦理,逾前開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聯繫(例如所有招標文件均未載明電話或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未接聽等無法聯繫之情形)者,視同放棄。
十二、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三、本標案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為主。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