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hlin60@nt.shli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數量:本案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辦理。
2.期限:111年12月15日止。
3.後續擴充金額部份,以不超過採購金額上限為基準,後續擴充項目仍以合約單價續辦。
4.辦理方式: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保留通知廠商是否增購之權利。如機關評估擬辦理增購,將以換文方式辦理,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項目明細及各項契約單價)及增購金額,廠商函復機關同意後生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紙本標單每份新台幣500元整郵購以匯票及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大型信封寄達本所(郵資不足者恕不辦理並不負責寄送延誤責任)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營業登記有相關項目之廠商。
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且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三、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1)各該業登記影印本。 (2)稅籍資料或商業資料登記影印本。(3) 最近一期無應繳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收執聯單證明。(4) 投標廠商聲明書。(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6)切結書。(7)工程企劃書一式8份。(8)採用電子領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二、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繳納空氣污染防治費,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
三、得標廠商在工程進行中,依契約規定製作維修及品管計劃書、自主檢查表,報請本所查核。
四、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辦理。
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六、本案先審查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會議及價格標開標日期另行通知。
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七、工程企劃書一式8份。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