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hlin57@nt.shlin.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紙本標單每份新台幣500元整郵購以匯票及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大型信封寄達本所(郵資不足者恕不辦理並不負責寄送延誤責任)。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利事業登記營業項目列有相關電氣材料買賣之公司、行、號或符合本案性質以上廠商承攬。
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且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三、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5)切結書.(6)採用電子領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3.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紙本標單每份新台幣500元整郵購以匯票及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大型信封寄達本所(郵資不足者恕不辦理並不負責寄送延誤責任)。
1-4.文件收受方式及地點
限截標期限前寄至新城郵政6-25號信箱,或秀林鄉秀林村秀林路62號秀林鄉公所,或親送本所收發室(以寄達時間為憑,逾期送件恕不收件)。
其他
一、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
異議檢舉受理單位
花蓮縣調查站: 電話:(03)8338888 傳真:(03)8333074 信箱:花蓮郵政六○○○○號信箱
本縣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3)8227171#229 傳真:(03)8236149 住址: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
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
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五、採用電子領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置入證件封內供查驗。
六、本採購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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