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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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經費如獲核定,其擴充期間以本案契約簽約日起至本案履約期限屆滿日止,並應於本案履約期限前完成;擴充總額以新臺幣100萬元整為上限,規劃如下:
(一) 活動硬體承包製作費:30萬元整。
(二) 社群媒體經營或行銷宣傳費:10萬元整。
(三) 報名禮及完賽禮:40萬元整。
(四) 演出費:10萬元整。
(五) 獎金(含破大會紀錄獎金):10萬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3花蓮縣富里鄉中山路376號或富里鄉郵政第6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法人、機構或團體;另須為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相關法人或社團法人機構。營業項目與廣告、行銷、產品設計、企劃、傳播(含媒體)、公關、文化藝術、展示規劃設計等專業相關者。)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花蓮縣富里鄉公所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表(本「說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列印」)併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表又未派員到場說明且以電話通知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5,200,000元整。
四、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然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抵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六、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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