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3花蓮縣富里鄉中山路376號及富里郵政第6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具有工程規劃設計之工程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具有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本工程執業技師需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等其中一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公司設立之證明等資料(技師事務所以執業執照代之)。
(二)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四)切結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應逐項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六)電子領標廠商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七)參加當年度各該項職業公會會員證書。
(八)其他:詳如公告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其他
1.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2.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抵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3.其他參閱投標須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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