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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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76.55.3.5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機關書面通知履約日起至115年9月30日前完成履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設立,且依法得從事廢棄物清除、 處理、再利用或其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業務之公司、行號或機構。
2、廠商應具備執行巨大傢俱清除、載運及最終去化處理作業之履約能力。
3、廠商如未具備最終去化或再利用處理資格者,得提出與合法處理、再利用機構合作之證明文件,由合作機構負責最終去化或再利用作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依法免納稅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標單及標價清單。
5、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6、足資證明具備執行巨大傢俱清除及載運作業能力之車輛或設備相關證明文件(自有、租賃或合作方式均可)。
7、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相關許可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得辦理本採購標的之證明文件。
8、最終去化或再利用場所之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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