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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履行本案各項工作項目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依下列方式擇一檢附:
(1)請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查詢服務」自行查詢列印最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抄本)。
2.最近一期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方為有效,否則以無效投標論)。
4.投標廠商聲明書:以本所提供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格式填寫。
5.投標廠商切結書。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須檢附電子領標繳費憑證電子檔(副檔名為.tkn)之紙本。
(二)本案開標時先行審查廠商資格,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取得參加評審資格,評審會議時間本所將另訂時間函知。
(三)無論評審項目是否有簡報需求,請廠商審酌派員出席評審會議。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本案議價時間由本所另定之。
(六)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附寄相關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七)本案不允許已停業或歇業之廠商參與投標。
(八)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九)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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