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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期間:115年4月30日以前。
(二)金額上限:不逾預算金額新臺幣950萬元+後續擴充部分30萬元整,共計980萬元整。
(三)內容:本案契約範圍。
(四)辦理方式:本採購案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倘因機關經評估擬辦理增購施作金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廠商函復機關同意即生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國內依法登記合格並領有有效證件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餘如投標須知)
(二) 本案設計監造內容不包括建築工程。
注意: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各主管機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公示資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電子領標程序簡序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招標文件附款方式:現場購買招文件每份新台幣伍佰元正,概不退還;電子領標使用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查詢。
2、本案服務酬金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百分比法)、第二十一條(總包價法)規定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一項3款規定決標。
3.本案須製作服務建議書乙式10 份另須簡報以供評選(詳投標須知)。
4.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資料文件者,應予廢標。
5.請於證件封內內附上該標憑據書面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不另行通知,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者,或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且經本所於開標日電話通知,無法取得連繫者,視同無效標。
6.本工程需參照公共工程品質作業要點辦理。得標廠商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由本所逕行解除採購契約並依法處理。
7、異議及申訴:廠商與本所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數之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異議申訴之規定辦理。
8、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9、本採購為開標資格審查:時間及地點詳招標公告。
10、本採購評選會議召開時間: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11、參與簡報人應為投標公司負責人簡報,進入會場後人員不得更換,廠商參與簡報會場不得超過2人。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瑞穗鄉114年度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開口契約)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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