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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A.19.5.5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曆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政府登記合格之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七章罰責及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之相關違法情形者。
2、本工程採2階段開標,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原住民廠商亦應繳交原住民證明文件,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3、投標廠商倘未達3家,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為上級補助款,需視補助款到所後再行支付價款。 2、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案電子領標憑據書面紙本供審。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4、投標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領回。 5、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6、本案依機關通知開工期限日內開工,並於核準申報開工之日起80日內竣工。 7、本案第一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單,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8、本案屬原住民地區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第一次招標應優先決標原住民廠商。為避免多次招標影響採購效率,本案第1次公告擬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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