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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依都巿計畫法定程序核定實施(以發文日為準)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都市計畫技師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執業執照(都市計畫技術類),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
(一) 都市計畫技師技術顧問公司資格:
1. 都市計畫技師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照。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基本資料。(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都市計畫事務所
1.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事務所證明文件。
2.技師執業執照(都市計畫技術類)。
3.當年度都市計畫技師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資料。
上開資格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份仍在執業,計畫主持人應為都市計畫技師,且應為投標廠商於主管機關登記服務並參加勞保之專任工作人員。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2、本案服務酬金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五條(總包價法)規定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一項3款規定決標.
3.本案須製作服務建議書乙式10份另須簡報以供評選(詳投標須知)。
4.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資料文件者,應判定該廠商為不合格標。
5.得標廠商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由本所逕行解除採購契約並依法處理。
6、異議及申訴:廠商與本所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數之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異議申訴之規定辦理。
7、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前段規定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罰。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
8、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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