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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屬勞務年度開口契約,合約金額以廠商得標價訂定,倘因甲方實際需求追加施作金額,不得逾公告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950萬元整,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技術顧問機構應領有行政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七章罰則及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相關違法情形者)
2. (2-1)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營業項目具有土木工程顧問業。
(2-2)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
(2-3)計畫主持人應具專業技師(應為土木專任技師)資格,且應為招標廠商之專任工作人員。
(2-4)本案為年度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倘委託項目超出得標廠商負責人執業範圍,應依技師法相關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辦理相關技師簽證。
(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電子領標程序簡序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招標文件附款方式:現場購買招文件每份新台幣伍佰元正,概不退還;電子領標使用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查詢
2、本案服務酬金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百分比法)、第二十一條(總包價法)規定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一項3款規定決標.
3.本案須製作服務建議書乙式10 份另須簡報以供評選(詳投標須知)。
4.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5.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資料文件者,應予廢標.
6.請於證件封內內附上該標憑據書面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不另行通知,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者,或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且經本所於開標日電話通知,無法取得連繫者,視同無效標。
7. 本案為年度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得標廠商須機關要求派遣常駐人員一名至本鄉配合辦理相關委託業務。
8、本案採非複數決標,計取一名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9、本案屬勞務年度開口契約,合約金額以廠商得標價訂定,倘因甲方實際需求追加施作金額,不得逾公告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950萬元整,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
10、如有二家以上廠商總評分達75分以上,且優勝廠商於訂約後發生工程或採購查核丙等,係屬決標廠商之責任造成本所權益損失時,本所將逕行解約並與序位第二名之廠商議價後重新訂約以繼續執行本所其餘委託案件。如僅有一家廠商總評分達75分以上而發生上述之情形時,本所將逕行解約並重新辦理招標。遭解約之廠商於本年度不得再投標本所類似性質之標案。
11、本案預算金額公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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