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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ag@nt.juisu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施工期限75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1、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七章罰責及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之相關違法情形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電子領標程序簡序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招標文件附款方式:現場購買招文件每份新台幣參佰元,概不退還;電子領標使用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查詢。
2、本工程得標廠商須繳交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5%),標價低於80%以下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3、本工程為上級補助款,須俟補助款到所後始支付工程款。
4、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等法令規,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廠商未依契約規定維持工地環境保護,導致機關受罰時,罰鍰由機關通知廠商繳納,未依限繳納者自履約保證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價。
5、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資料文件者,為不合格標,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
6、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請至瑞穗鄉公庫(瑞穗鄉農會)繳納並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投標文件內檢附。
7、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憑據書面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
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經本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8、遇減價情形投標廠商未到場,主持人得當場限期廠商到場減價,廠商未於期限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廠商全數未到場再擇時通知減價。
9、本案預算金額公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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