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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係屬勞務人力採購性質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依法設立並登記之公司行號,具備自營釀酒行業經驗或成功輔導原住民族文化產業規劃案例,兼具專案管理、工程管理、產業輔導相關經驗者,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曾執行地方創生、文化場域、食品或農業加工、釀酒相關輔導/管理實績二件以上,需提供證明文件(合約、驗收證明或成果報告)。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四)廠商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本採購屬公告⾦額以上未達查核⾦額之專業服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招標作業,並經公開客觀評選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議價⽅式辦理。
(⼆)投標廠商應充分瞭解本採購需求計畫及契約規定、⼯作範圍與內容,訂定本採購案⼯作項⽬之執⾏⽅式與作業進度,並依「採購需求說明書及契約書規定」提出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應包括評選項⽬之各項內容,並依評選項⽬之順序撰擬編排;投標廠商應由計畫主持⼈或共(協)同主持⼈親⾃與會,並就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提出簡報,簡報內容以服務建議書為主。
(三)本採購如無廠商參標或無任何1家通過資格審查或服務建議書評選者,以
流標或廢標處理,以及經本次公告招標⽽廢標或流標經本所檢討原訂規定並無不當者,本所得續⾏公開招標。
(四)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所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效,且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五)採購電⼦領標之電⼦憑據書⾯明細應⼀併裝入證件封套內投遞,以利本所查驗。
(六)為響應節能減碳,本採購案不提供書⾯招標檔案,僅提供電⼦領標並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電⼦招標檔案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採購網廠商端領標系統)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