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a0982129963@nt.feng-bi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標案保留未來依契約每本單價,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之期間為決標日起2個月內,增購金額加計原契約總額,以不超過新台幣172,000元為原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7花蓮縣豐濱鄉光豐路32號(本所二樓簡報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印刷及其輔助業務或文教用品零售業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政府登記合格之印刷業(C701010)、一般13廣告服務業(I401010)或排版業(IZ10010)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之印刷業(C701010)、一般13廣告服務業(I401010)或排版業(IZ10010)廠商。投標時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一)廠商納稅之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函)。
(三)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
(四)由於本案屬原住民族地區之未逹公告金額採購案,爰依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經比價或議價後,仍不符本採購需求及招標文件規定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採全部投標廠商辦理,並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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